2016年8月19日 星期五

海立方的原貌?



澳博在2005年曾表示,
計劃於新口岸外港碼頭現址對開,
興建一座集酒店、商住、購物和娛樂等元素,
名為OCEANUS的大型綜合中心,
當時預計於2009年落成。

根據資料顯示(見下方網址),
項目由法國著名建築師Paul Andreu設計,
建築物面寬達452米,
兩座樓的高度分別達135米及185米,
建成後將大大改變了該區的城市景貌。

不知甚麼原因,項目最終沒有落成,
部份地段現在變成了由舊八佰伴改建、
英文名字同為OCEANUS的海立方。

說回2005年,
當時還未有對日後澳門城市規劃影響深遠、
限制了東望洋燈塔周邊建築物高度的
「第 83/2008 號行政長官批示」,
更沒有城規會等相對公開透明的諮詢組織。

我不能判斷項目未能落成,
對澳門經濟、旅遊等方面有否影響,
但從城市規劃角度來看,
這似乎是正面的結果。


2016年8月9日 星期二

非所有澳門警察都是「司警」

左圖為司法警察局局徽,右圖為治安警察局局徽
左圖為司法警察局局徽,右圖為治安警察局局徽
澳門日前發生了一宗旅遊巴撞入中醫診所的嚴重車禍,部分香港傳媒如無綫、商業電台等亦有報導這宗意外,並指「司警」已接手調查事故原因等等。
只要是稍為熟悉澳門政府架構的人士,都會知道香港人又一次把「司警」錯誤作為了澳門警察的統稱,因為以往很多香港新聞報導,甚至港產電影,都誤以為凡是澳門的警察,都是「司警」。
其實,澳門的警察分兩種,一種是俗稱司警的「司法警察」,另一種則是俗稱治安警的「治安警察」。
顧名思義,司警由「司法警察局」局長領導,治安警則由「治安警察局」局長領導。而這兩個局級部門,則由「警察總局」統一協調及指揮,而「警察總局」,則是「保安司」轄下的部門。因此,雙方在職能上是兩個互不隸屬的部門,但接受同一個上司監督。
那兩種警察有甚麼分別呢?簡單一點來說,市民遊客日常在街上見到穿著藍色制服或交通警制服的軍裝警察,全都是「治安警察」,他們負責日常街道巡邏、指揮交通或處理交通事故、出入境管理、應付大型或突發事件如遊行及慶典等。
而「司法警察」,一般都穿著便衣執勤,主要工作包括調查性質嚴重如謀殺、傷人、有組織犯罪、犯毒等刑事案件,形式有點像香港的CID。司警也需承擔司法行政輔助機構的職責,協助法官或檢察官,並按照他們的請求進行偵查工作。此外,司警亦負責反恐等工作,並下設國際刑警組織澳門支局。
由此可見,司警與治安警是兩種承擔著不同職責的警察,香港的傳媒及電影工作者,乃至部分澳門人,勿再把兩者混淆,甚至把明明穿著治安警制服的軍裝警察,都叫成「司警」了。
穿上藍色制服的治安警
穿上藍色制服的治安警

2016年8月3日 星期三

反思「妮妲」- 是時候檢討熱帶氣旋警告「標準」?

妮妲
颱風「妮妲」襲澳期間,氣象局只掛起三號風球而引起爭議,局長馮瑞權更需要召開記者會解釋因由。經過一日的沉澱,在此分享一下自己的感受。
馮瑞權強調「科學」決策,但一般市民並不會有專業的氣象知識,只能夠搬出最易理解、亦是最「科學」的監測站風速數據,而單從數字上來看,「妮妲」的確有一部分數據已乎合掛八號風球。馮局則解畫說市民看到的是每10分鐘的平均風速數據,而非取決是否懸掛八號風球的每小時風速數據,加上「妮妲」亦未符合懸掛八號風球的普遍性和持續性,故未達八號風球的「標準」。
如局長所言,「科學」的確是做決策時的最好根據,相信這點沒有爭議,但印象中,「妮妲」並非首次因民間認為風勢達八號風球,局方卻沒掛而引起爭議的熱帶氣旋。以往氣象局亦曾多次以「未達標準」,作為未有掛八號波的解釋。
是時候檢討「標準」?
「標準」其實就是多次出現爭議的關鍵,「標準」跟「科學」不一樣,「標準」是由人制定,是可以因應實際情況作改變。現時本澳掛風球的標準已沿用了多年,過往澳門人口沒那麼多,跨海大橋沒那麼多,車輛、特別是電單車沒那麼多,街上的招牌與廣告牌沒那麼多,究竟當年適用的標準,到現在是否仍能有效保障市民安全?
參考過往熱帶氣旋襲澳時的監測站數據,基於地理位置,西環大橋及友誼大橋的監測站風速,必定比其他位置高,甚至已達懸掛下一級風球的水平,「妮妲」亦不例外,使大橋上的駕駛者險象環生。但氣象局以普遍性和持續性未達標準為由,沒有改掛八號風球。
究竟要幾普遍、要幾持續才算達標?局長沒有說明,似乎是由局長一人判斷,這是「標準」需要檢討的方面。香港對於普遍性有明確的說明:只要八個涵蓋全香港測風站中四個或以上錄得或預料錄得的持續風速達到風速限值,且風勢可能持續時,就會發出三號或八號信號。澳門可否效法香港,制定只要過半數,甚至基於安全理由只要兩條大橋監測站風速數據達標,就可掛八號風球?
此外,由於澳門的風球信號是參考香港的同類系統,故兩者對於信號定義是十分相似,如三號信號同為風速達每小時41至62公里,八號信號同為風速達每小時63至117公里等,但兩地的地理環境、城市發展等情況其實存在不同,究竟澳門是否有需要調整信號在風速方面的定義,亦值得作探討。
法例可修,為何標準不可?
法例(如《土地法》)再不能滿足現時的社會形勢都可進行修法,氣象局過往曾使用的「紅色」及「黑色」暴雨警告信號亦已統一為「暴雨警告信號」,已沿用多年的熱帶氣旋警告標準,為何不可作檢討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