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4日 星期二

先光明磊落,再向官求情?



「七警案」經過一年多的審判,終暫時告一段落,七名警員均被判「襲擊致身體傷害罪」成立(還有一名被告另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立)。
當日警方多次重申在佔領行動期間「光明磊落」,七警又在庭上否認全部控罪,以「未能證明押解曾健超的警員沒變換」、「無法肯定被帶到變電站的人是曾健超」、「合謀犯罪的指控十分牽強」等各種理由,企圖洗脫打人的事實。
今日七警被判有罪後,卻貓哭老鼠,以「當時備受壓力」、「前途已盡毀」等理由,向法官求情希望判緩刑。其中首被告貴為總督察,是涉案七警中最高級的警員,若非得到他提議或默許打人,相信另外六警也未敢行動。如今他卻要求情,更令人覺得討厭。
由拘捕曾健超,到把他抬到暗角,並非一兩秒間的事,可見七警打人不是一時衝動。有旁聽者在庭內大罵「黃絲害死人,搞到啲差佬咁,唔死都冇用」,更是可笑,道理歪如「女人穿得少被強姦是女人的錯」。如當初警員能守法,按正常程序把曾健超帶到警車上,便不會招致今天結果。而曾健超亦已因自己的過失,被判襲警及拒捕罪成。
既然當初夠膽否認控罪,今天應繼續效忠曾偉雄名句,堅持自己「無做錯到」,勿向法官求情。定罪後如要求情,當初審判就應勇敢認罪,起碼敢做敢認,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無須浪費納稅人金錢與時間進行多堂聆訊。
奉勸一句,當真光明磊落,事後毋須求情;事後如要求情,勿充光明磊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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